一、判断受贿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8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行为方式大致有五种情形:
索贿,即主动受贿。
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
产业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所作的规定。
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
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即所谓的“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即“贪赃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甚至有无具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在所不同,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就可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罪能够适用缓刑吗?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3、对下列受贿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包括索贿、收受贿赂、产业受贿、斡旋受贿以及事后受贿,针对不同的受贿行为,在实际认定的时候其实需要注意的地方不一样。当然构成受贿罪,如果同时满足条件的话,那也是有可能被判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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