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证明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证据,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应注意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相比,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务的人员”。重点应当证明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应为下列人员之一: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所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证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证明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
1.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国有资产登记表等;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证明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出资企业中关于独资、控股、参股的证明。
(二)证明行为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
1.身份证明。即有关职务身份的证据,包括人事部门或者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包括任职时间、职务、职责)、国家公务员登记表、职工登记表、履历表、技术等级证等;
2.职责证明。包括:
(1)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如单位关于分管、分工等工作安排方面的文件或者说明,有关单位出具的委派其从事公务的证明,包括任命书、推荐书、协议书、合同、批示、批复、会议记录等材料;
(2)规定从事公务活动范围的公司章程;
(3)实际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应证据。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查明行为人职权方面的证据,明确其职权范围,并判断职权履行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需要收集证明其职权与职责的其他证据(如知情人证言或有关书证等)予以补足。
二、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受贿动机、目的、预谋方面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受贿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行贿人、受贿参与人、知情人证言等。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关系,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行贿人、受贿参与人、知情人证言,以及有关行为人从业经历的履历等书证。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性质明知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明知收受或者索取的财物系贿赂款,以及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行贿人、受贿参与人、知情人证言等,即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系意图通过其谋取某种利益。
要特别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家属收受财物的,是否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何地告诉以及告诉的细节经过、有何请托事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履职后收受财物的,是否明知所受财物与事前谋利之间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他人接受财物的,其他人员证实系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使,或者事后告知的证言。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证据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行贿人、举报人、受贿同谋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其受贿行为的不法性质和危害结果。
(五)斡旋受贿,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权钱交易的主观心态,即明知自己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关于受贿罪客体的证据
国家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规定、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等证据,结合主、客观方面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贿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关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1.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了其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及交往情况,是否存在工作或者业务关系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亲笔供词,受贿参与人、行贿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2.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接受行贿人请托事项、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谋取了什么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亲笔供词,受贿参与人、行贿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会议记录等书证。
(二)对于斡旋型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的是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证实以下内容:
1. 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及职责;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关系与工作关系,是否有制约关系或者实际影响力及具体表现;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因何接受请托、实施谋取利益的具体经过;
4. 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何种利益及利益是否正当。
(三)证明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原因,是否有在场人员,是本人亲自接受还是他人代为接受,钱款的币种、面值、数额、包装及物品的名称、品牌、价格、包装,财物的去向等受贿的详细经过。
2. 证人证言:
(1)行贿人证言,证实给予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原因,是否有在场人员,接受财物的是何人,行贿款物的具体情况、来源等行贿的具体经过;
(2)相关证人证言,包括代为接受财物的人员、受行贿人安排经手行贿的人员等知情人、经手人、关系人、亲友等参与或者知情人员的证言。
3. 物证、书证。包括起获、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无法移送赃物的照片、清单等;证明行贿款来源的银行存折、对账单、赃物购买发票等。单位行贿,还应调取行贿单位的财物记账凭证、银行账单等。
4. 鉴定意见。包括对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笔迹鉴定、审计鉴定及会计鉴定等。
5. 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包括物证、现场(赃物起获现场、不动产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起赃经过、收缴、封存等证明。
6. 视听材料。证明行受贿过程的录音、录像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具体经过,包括贿赂款物的来源、价值、行受贿原因、过程、款物去向等。共同受贿中,还需查明起意、策划、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多次受贿,应按以上要求逐笔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