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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受贿法院怎样判决?

2019-05-15 来源: 浏览:2746次

  一、夫妻受贿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受贿五万元,量刑起点至少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从犯,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二、共同受贿的类型

  1、合伙共同受贿

  合伙共同受贿指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权互相串通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取利益的行为。这种受贿俗称一窝烂,大部分属事前通谋,受贿的故意是在事前就已形成且相互明了。至于收受贿赂的方式,有双方分别收受贿赂,有一方收受贿赂后分给另一方的。很显然这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都有职权在身,且都是直接的、故意的犯罪。如某学校教学接建筑工程,招标方两负责人商定,必须得到处好方能决定由谁承建,某建筑公司送给二人一万元后承建该工程,二人各得五千元,该二人构成了共同犯罪。

  2、斡旋受贿中的共同受贿

  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而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毫无疑问要以受贿论处,但他并不能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前或事后也分得部分贿赂,那么也要以共同受贿论处。最典型的有如包办事的行为,受贿人收受巨额贿赂后许诺将某事包办好,其从贿赂款中支付一部分给其他作用于办成了某事。如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某派出所拘留,张父为使其中子获释,送给政法委干部肖某二万元要其帮忙,肖某遂要求任该派出所所长的同学余某不予追究且将人释放,事后肖某分了八千元给余某。该二人应以共同受贿论处。

  3、近亲属特别是夫妻共同受贿

  在实际案件中,还存在大量近亲属特别是夫妻共同受贿的情况,该情况可区分为三种情形。

  1、若双方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应以合伙型共同受贿论处。

  2、若双方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索取或收受贿赂,另一方为他人谋利的,则按斡旋受贿中的共同受贿论处。

  3、若一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另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此种情形案发后,犯罪分子往往将罪责往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上推以图逃避惩罚。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我们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一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国家工作知道此事的,国家工作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应以犯论处;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却推脱不知道的,而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情况现行依法很难认定构成犯罪。按照常理,近亲属特别是夫妻不可能不知道,若能设立法律推定原则,推定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则能有效破解此难题,以共同受贿予以惩处。

  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受贿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是会根据受贿金额的不同,分别进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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