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无罪辩护的两个方向

2022-07-04 浏览:1605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联成都2022-03-23 17:23)

  “律师,我觉得我没罪,你一定要帮我辩无罪啊!”“法庭认证据,我们要根据卷宗材料综合研判案件,如果你确实是无罪的,我们作为你的律师一定会为你争取合法权益”!

  很多律师都会遇到过毒品案件当事人声称自己“无罪”,或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越是专业的律师,越不会“打包票”一定能做到,因为证据材料和辩护方向才是律师最为看重的,也最能体现专业化律师的技能与素养。

  笔者近期就遇到了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件,当事人小黄对罪名的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十分不解,并委托律师一定要为其”伸张正义”,笔者经认真阅卷、研判案件后形成了一些思考,记录成文,以供参考讨论。

案情简介

  “胖子”和小黄(我的当事人)一起吸食冰毒,因临时要去谈生意,为了方便就将余下的19克冰毒(后查获称量得知)交给小黄,并约定下次再一起吃。小黄将毒品放在某公共厕所的一个墙洞内,并告诉“胖子”如果要吸,也可以自己去取。

  小黄被挡获后,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此他一直不解,明明毒品不在自己身上,为什么要说是他持有的?

律师办案手记

  经综合研判后,笔者认为本案若从破除“非法持有”的角度作“无罪辩护”肯定是不会成功的。因为“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支配毒品,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装在衣篼里、房间里、汽车内,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就行,时时刻刻能够对毒品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法律上的“持有”。

  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走私毒品案件,证据不充足而兜底的一个罪名。这类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无罪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侦查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大部分都会有合法的技侦、特勤参与,一般也是禁毒大队在办理,取证相对规范扎实。

  第二类主要是基层民警在工作中盘查、零包贩卖、吸毒现场发现有毒品数量可能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临时决定往构罪方面去考虑,从而才开始收集证据。这一类非法持有毒品案就容易留下无罪的辩护空间。

  笔者结合全案证据,并从既往案件中进行了归纳,大致从两个方向着手为本案作无罪辩护

(一)从客观证据入手

  笔者着重审查了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中的程序瑕疵——比如,对在案毒品的提取、扣押、搜查、取样、查封、送检有无违法行为。

  由于某种原因,一些缺少办理毒品案件经验的基层派出所民警(特别是协同办案的辅警),由于案件的突发性,匆忙之中难免有所疏漏,出现证据收集中的瑕疵之处。

  说到这里,笔者有两个案例可供参考。

案例一

  某市公安局某交警分局民警在例行查酒驾过程中,发现刘某(司机)搭载罗某的小轿车离开时,地上有一黑色塑料小包,之后检出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晶体23克。刘某和罗某被挡获后,刘某称毒品是罗某扔到车外的,但罗某拒不承认。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能证实黑色塑料小包毒品是罗某扔弃的只有证人刘某(司机)的证言,证据明显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春节期间,李三回到老家县城,入住当地阳光大酒店。当晚,他和两位初中同学聚餐饮酒后又去唱歌喝酒。凌晨2点左右,三人共同回到李三酒店房间,李三喝了太多酒倒头就睡,其他两位在房间内吸食冰毒(无法查清谁提供),且又到酒店大堂唱歌并调戏前台女服务员。服务员报警后,前来的民警在李三房间内的衣柜左下角查到麻果106颗(计15克)。三人均称不知道麻果是谁的,警方调取指纹发现包装上也无此三人的指纹。因而,不能查清具体的持有人。最终,检察机关以“不排除他人持有”的合理怀疑对李三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从主观明知入手

  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方面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逐一去推断是否明知,这是刑法学的原理和基本常识。就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如何根据客观证据去判断行为人是否受人欺骗(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人)并非易事。在实际案件中,此种情形因明知存疑而不诉的案例也有。

案例一

  王某在某市老家制造冰毒,其中有196.6克放在女友何某所租的房屋阳台一纸箱内。王某被挡获后,其何某女友也被侦查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拘留。讯问中,何某称其只知道男友有钱,但并不知道她男友制毒,也不知道有毒品放在阳台上。经审查,她的这一说法与王某在讯问中的一些回答相符,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何某。

案例二

  方某受合租室友刘某所托,前往某小区菜鸟驿站取快递,方某刚出门店,便被民警挡获。其所取快递(一个鞋盒)中的鞋底藏有毒品(计289.2克冰毒)。经审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方某对购买和邮寄毒品的事情知情,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方某主观明知是毒品而仍然持有,之后方某获不起诉决定。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诸多罪名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最为特殊的。毒品买卖以及吸毒等行为都交叉在其中。事实上只要涉及毒品的行为,都存在着“持有”的状态,如何将毒品犯罪的“持有”与非罪化的“持有”进行区分,至今仍是司法实务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向都是持绝不手软的态度,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而为了更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做到罪刑相适应,需要对各毒品犯罪进行正确的认定和区分。作为律师在这类案件的辩护当中,要秉持专业立场,从细微之处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所查获的毒品具有支配与控制的权力,就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一定要从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蛛丝马迹,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包涵: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刘茸: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