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法:罪犯在监狱被感染传染病病毒的,可否国家赔偿?

2020-02-22 来源: 浏览:3922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丨罪犯在监狱被感染传染病病毒的,可否国家赔偿?

  南京刑事出品

案件摘要

赵荣辉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要求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作出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四平监狱不服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四平监狱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荣辉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赵荣辉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荣辉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荣辉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

主要依据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是关于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而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侵犯人身权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即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二是侵犯生命健康权,即致人伤害或者死亡。侵犯人身权的两类情形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致人精神损害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

  要做区分的是,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只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可,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尚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严重后果,法律未予明确界定。一般认为,造成受害人重伤、残疾、死亡,以及出现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方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影响其他的包括丧失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金的给付,也不影响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赵荣辉还提出了六项赔偿请求,即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请求,医疗费和护理费四平监狱已经承担,故对此请求不应支持,其他请求因没有相应的事实发生和法律依据则不应支持。

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姚志刚律师: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刑事部主任,四川省法学会法制文化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律协刑委会秘书,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星火律师平台第二届管委会主任,睿信毒品辩护研究院实务研究员。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