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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成都首例判了!

2020-02-19 来源: 浏览:1843次


       疫情防控期间,成都一男子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规定,不戴口罩、拒绝体温测试,甚至扯下民警口罩,导致后者受伤。

2020年2月19日,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高新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决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并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男子酒后硬闯卡点

不戴口罩还抓伤民警面部

据了解,该案系成都法院判决的首例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

此前,据成都市公安局通报称,2月5日,今年52岁的唐某某饮酒之后,在高新区紫荆巷56号院门口,拒不听从群众劝导佩戴口罩,并妨碍小区院委会工作人员在体温检查点的测试工作,高新公安分局接警后到达现场,在处置过程中,唐某某还将民警口罩扯下并抓伤民警面部。

随后,高新公安对唐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月14日,经高新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月17日,高新法院收到高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立即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当日立案,并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安排庭审事宜。

成都首例涉疫刑事案

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月19日,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采用远程视频开庭并当庭宣判。

庭审当天,法官、公诉人在审判法庭,被告人唐某某在看守所,三方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实现“无接触”庭审。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公然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高新法院判决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并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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