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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认定“退伍女兵反杀案”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9-12-31 来源: 浏览:2184次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7日提起公诉的唐雪故意伤害一案引发社会热议。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8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委托公安部及云南省公安厅法医、刑侦专家对该案刑事技术材料进行补证,对现场进行重新勘验;补充调取了物证检验、现场勘查、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方面证据。经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永胜县人民法院于9月4日、26日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cm)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cm)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

  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

  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

  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其父李某云担心李德湘再去闹事,要求朋友杨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

  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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