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2个“6·26”国际禁毒日,四川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据悉,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自2018年“6·26”以来,全省毒品犯罪案件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刑率为26.71%,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8.29个百分点。
5件毒品审结案中至少有1件重刑案▲▲▲
据通报,自2018年“6·26”以来,全省受理毒品刑事案件 8039件,审结 7025件。其中,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516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占毒品案件的65%。毒品犯罪案件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重刑率为26.71%,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8.29个百分点。
一年来,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从重惩治毒品犯罪。经最高法院核准,今年以来,成都、凉山等地的中级法院已对陈远礼、刀老二等十余名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同时,始终坚持刑事打击和经济制裁双管齐下,注重运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依法没收、追缴毒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切断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和再犯条件
200余名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毒品案▲▲▲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结合本地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禁毒工作水平;大力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省法院紧扣专门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凉山地区禁毒防艾脱贫攻坚 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肯定性批示并经最高法院审查备案。全省三级法院构建了一支毒品犯罪审判专门化、专业化队伍。目前,全省法院共有522名员额法官办理毒品案件。同时,院庭长办案实现了常态化。去年以来,全省三级法院二百余名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此外,全省法院通过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构建了禁毒常态化宣传机制。今年5月初,省法院下发通知部署全省三级法院开展六月禁毒宣传月暨“6.26”集中宣传周活动,各中基层法院积极响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禁毒宣传活动,集中审理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据介绍,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赢新一轮全省禁毒人民战争。
在这场召开新闻发布会上
省法院还发布6起典型案例
本报选取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一起来看看吧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案例1:高校教师犯制毒、持毒等罪行被判无期
基本案情:
因提供制毒场所和资金并容留他人吸毒等,被告人陈超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落网前,陈超本是成都某高校教师。
2018年2月,陈超得知曾键淮、陈许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准备制造甲基苯丙胺,即主动提供自己的住所作为制毒场所,并提供资金10万元。之后,曾键淮、陈许波购买制毒所需的麻黄素、制毒工具和物品。3月,曾键淮、陈许波、杨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市郊路旁空地处和陈许波住所共同进行甲基苯丙胺的粗加工,提炼出甲基苯丙胺半成品后,搬运至陈超家中进行提纯和结晶。3月14日,陈许波将制造出来的甲基苯丙胺交与杨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挡获曾键淮等人。公安人员当场从曾键淮的车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86.45克;从杨勇的车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295.12克,从该车副驾驶上杨勇挎包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5.3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1.68克和红色颗粒12.02克,从其位于成都市某小区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液体共4327.29克,同时在该房间内查获大量烧杯、抽滤瓶等制毒工具。根据陈超的交代,公安人员在其租住房内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51.30克和红色颗粒6.33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0.23克。另查明,2018年3月初至同年3月14日期间,陈超在其住房内,多次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供他人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伙同他人共同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陈超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且数量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工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陈超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及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对陈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超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对陈超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与多数毒品犯罪主犯不同,本案被告人身份特殊,系高级知识分子的高校教师。作为高校教师,本应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却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校园纯净的学术环境,严重降低了学校声誉,在师生周围产生了恶劣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超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地位作用、手段情节等进行综合判定,依法对被告人陈超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侵入校园的零容忍。
新加坡90后男子“暗网”购毒,取藏毒信时被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颖淳是一名90后新加坡男子。2018年2月,陈颖淳登陆境外“暗网”网站非法交易平台,通过支付比特币向卖家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并提供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暂住地作为收取地址。5月18日至6月4日,成都海关缉私局先后查获被告人陈颖淳所购买从荷兰入境的装有毒品的国际信函四封。经称量及鉴定,该四封国际信函内有纸质邮票状含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的毒品(以下简称LSD)净重2.3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净重8.49克、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21.3克,及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的毒品净重3.52克。
6月4日,民警将前来收取上述国际信函的陈颖淳挡获,并在其暂住房内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75粒。经称重及鉴定,该红色颗粒状毒品检出MDMA成分,共净重37.56克。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陈颖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陈颖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后,陈颖淳未上诉,本案2019年1月6日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毒品系纸质邮票状含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简称LSD)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为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质均属于毒品。被告人通过“暗网”平台以比特币非法购买并邮寄“LSD”等新型毒品入境,并持有其他类型毒品。人民法院根据此类毒品的性质、被告人陈颖淳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3:从滇走私19千克麻古到川,2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陈远礼从被告人刀老二处购买12件重约6.7千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支付定金和尾款共计140万元。期间,陈远礼安排马兴成、李建宗(均同案已判刑)驾车将定金50万元毒资尾款送到云南省交给刀老二;后刀老二安排张增强(同案已判刑)等人将约定的毒品送至自贡市交给陈远礼。收到毒品后,陈远礼支付了90万元购毒尾款。
2014年12月19日,陈远礼再次联系刀老二购买麻古,并安排李建宗、马兴成驾车将90万元毒资送到云南交给刀老二。2015年1月23日,刀老二在从缅甸入境后被抓获,从其驾驶的汽车油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包,重12.32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13.95%至14.21%。本案各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远礼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刀老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陈远礼参与贩卖毒品数量19.02千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并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刀老二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19.02千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并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远礼、刀老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经最高法院核准,已于2019年5月22日对二被告人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云南籍贩毒人员从境外运输毒品进入云南,再由内地毒贩到云南籍贩毒人员处购买回内地贩卖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陈远礼、刀老二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此外,本案还反映出缅甸入境毒品类型不再局限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这与国家禁毒委关于缅北地区在保持较大规模海洛因产量的同时,开始大量制贩冰毒片剂、晶体冰毒等合成毒品的分析是一致的。
案例4:吸毒后驾重型卡车与二轮摩托相撞致2人死亡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唐仁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威远县往云南省威信县方向行驶,途径叙永县高速服务区附近时,停车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唐仁勇驾车从云南省威信县方向返回威远县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者杨成军当场死亡、搭载者陈茂慧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陈茂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成军、陈茂慧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仁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唐仁勇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为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仁勇具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前吸食毒品、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但又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唐仁勇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唐仁勇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驾车肇事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本案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交通肇事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唐仁勇在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违规超车,而两名被害人无辜成为受害者,唐仁勇应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唐仁勇吸毒后交通肇事,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惩处。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 李丽莎
审核 麻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