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吴布达 大邦法律评论
一,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13年以上,甚至更久,有的情况下可以无限期羁押。
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已经被关服了,一审判四年,在S市的看守所关了一年半了,最受不了不让放风,晒不到太阳,二审迟迟不判,他希望二审尽快判决,无论什么结果。他说哪怕是判刑,监狱比看守所舒服多了。家属算了算,如果不上诉,去服刑,减刑,都快出来了。
另一个当事人,曾在S市看守所关了近6年,当时号称那里关最久的人。
念斌关的更久,8年,前后四次判死刑,其中6年带着死刑犯“工”字铐,身体不能站直,最后无罪释放,但已落下一身的病。
河南农民张玉玺被羁押近10年,案发27年后被判无罪。
笔者算了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合法地羁押一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详见下表):
羁押时间还可以更长,因为13年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但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对于一二审衔接、和二审检察院阅卷,也做了保守的估算,实际可能更长:
1,表格中只计算一次发现另有罪行,实际没有次数限制;
2,只计算一次改变管辖,理论上可以多次改变管辖;
3,只计算一次发回重审,没有算上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多次发回重审;
4,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时间,只是一般预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还有可以无限期羁押的:
1,最高院可以无限次批准延长审判期限(实践中最高院多次批准延期的案例常见);
2,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无限期延长侦查期限(不常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常见)。
二,为什么要羁押,而不能取保候审?
1
取保有风险、不方便。
怕嫌疑人跑了,开庭时不来,至少是找嫌疑人做笔录不方便。但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取保期间肯定限制出境,国内监控手段这么发达,天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号称露一只眼睛都能知道你是谁、交通工具都是实名制,哪那么容易跑掉?
最好把嫌疑人放在抽屉里,随用随拿?还有的办案机关不希望嫌疑人“有碍侦查”,不希望嫌疑人更方便地接触证人、证据。
2
合法关押没责任。
因为所有这些羁押期限,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因法之名”,司法机关就没有责任。
一边是取保有风险;一边是关押没责任,作为“理性人”,司法机关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关押。
3
取保候审标准模糊。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实真正管用的硬条件,就第(三)里的怀孕和哺乳,其他的都可以伸缩。
4
公安、检察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没有听证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如加拿大这样的听证程序,关键是,加拿大是法庭决定拘留或者取保,我们是公安、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做了决定很难改变。
到了法院阶段,法院在公检法三家中最弱势,前面已经有公安、检察院两层背书了,他们都不取保,法院更难取保。
三,看守所条件亟待改善。
《刑诉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超长的判前羁押期限,加上超高的羁押率,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异化为惩罚措施。
孟晚舟在加拿大,经过法院听证,最初被保释,后来又被法官允许移居豪宅,她发声明说虽然活动范围仅在方寸之间,但心中的色彩和天地却前所未有的丰富而广阔。不知道关在看守所里的人,作何感想。
公认的事实,看守所条件比监狱还差。这明显不合理,因为监狱是一个刑罚场所,而看守所则不是,它只是临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现状是,嫌疑人的其他权利,也被严重克减。不能见亲友,通信、阅读受到限制,看守所的条件也不能恭维。
【有的看守所不让放风,长时间晒不到太阳。】
【不能保障饮食营养。】
有钱也不一定买得到食物,家属也没法送食物给嫌疑人。
现行的看守所伙食标准,是23年前,公安部、财政部《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公通字[1996]6号):每月粮食17-20公斤、蔬菜10—20公斤、食油0.25--0.5公斤、肉食1--2公斤、蛋或鱼0.5--1公斤、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即便这个23年前的标准,有的地方也做不到。A省的前国土厅厅长,会见时跟我们说在看守所吃不饱,且吃不到蔬菜,没有开水喝,以致经常出现血压高、胸闷、牙龈出血等症状。我们给所长和驻所检察官写信反映,后再去会见,说看守所很重视,做了改善,每人每天增加一个生萝卜,也有热水喝,全所的人都很高兴。
还有两个在C市看守所的当事人,也反映吃不饱、营养不良,给看守所投诉后,再去会见,当事人气色改善一些,说每天早上给加了个鸡蛋。
【空间严重不足,无人格尊严。】
深圳一企业家被送进看守所拘留3天,他的描述和感受:带着冰冷的脚镣,经过一系列的入所检查,被关进了一个20来平方的小房间里,房里有一半是水泥坑算是床吧,最角落有一个全露天的蹲坑,当时我进所时是晚上,里面挤满了近50个人,下脚的都没有,进仓之后先由仓头登记罪名,然后脱下衣服裤子露出来生殖器在两边摄像头前跳三次,人最后一点尊严被无情践踏,这一晚我没有洗澡也有没吃饭,可能泪水已经填满肚子,这一晚在一个挤满近50多人小房间里我没有睡,也睡不了,因为根本没位置给你平躺,这一晚我觉得我不是一个人,是一个蝼蚁,一只手指就能按死,这一晚我才知道所谓的“公平”“人权”“法治”多么可笑(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6b1f7270102y0xk.html)。
这些都是程序变为惩罚的例子。
南京一个案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存在很大争议,但受伤一方就说,我不在乎你最终有罪没罪,反正你已经被关在看守所一年多了,我已经赢了。
四,改革建议。
犯罪嫌疑人也是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需要保障。超长的羁押期限,不仅不利于保障人权,反而降低了司法机关作恶的成本,使得诉讼程序异化为惩罚措施。
改革的建议:
1,遵循国际惯例,将羁押决定权划归法院,非经法官裁定,不得羁押,要举行听证,给嫌疑人陈述的机会。
2,填补法律漏洞,明确规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多少日(比如一个月)内立案。
3,废止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延长期限制度,比如禁止二审补充侦查、禁止以任何理由多次发回重审。
4,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如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最高刑一半以后,就应取保。
5,改善看守所条件,至少不能比监狱差,因为监狱服刑是惩罚措施,而看守所是针对未判刑的嫌疑人的。
6,看守所转隶司法部。
附: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条及其解读
一,侦查期限
【传唤24小时,可以过两夜,超过国际惯例一倍】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什么是“特别重大、复杂”?没有定义,一般都会用到24小时。意味着,可以过夜。而且如果侦查机关恶意执法,半夜传唤,24小时,就可以过2夜。
1996年的《刑诉法》是按照国际惯例最长12小时,传唤不过夜,现在又回到过去了。
【拘留最长37天,一般会被用足】
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虽然规定是3日内,但实际加了几个模糊条件就是37天。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般来说,公安关满30天,加上检察院的7天,37天关满,没批捕,放了,不用国家赔偿。这最长37天的拘留,是很难熬的。
【逮捕后侦查期限,三个月可能只是热身】
拘留后,如果被逮捕,将面临更漫长的羁押期间。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什么是“案情复杂”?没有标准,办案机关说了算。
【羁押期限可以反反复复地延长】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判十年以上等等都可以延长,请看以下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这些条件,同样标准模糊。什么是“犯罪涉及面广”?没有定义。侦查机关可以任意解释。
【更可怕的,发现其他罪行可以重新计算,意味着上面的那些期限,可以重来一遍】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原Y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某案,侦查机关最开始就查他受贿和玩忽职守,但是先以一个玩忽职守立案,侦查期限快用完了,再说发现涉嫌受贿新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变相超期羁押。
【刑满当天再抓人,恶意运用法律程序】
G省某上市公司系列案中,郑某,被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刑3年,家属一直喊冤,律师做无罪辩护,就在服刑期满当天,又被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收押。后面这个的事情,公安最初完全可以一起侦查,一起处理,如果真的构成犯罪,也可以数罪并罚。刑满当天抓人,显然是恶意运用法律程序。
【还有更可怕的,是无限期】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什么是 “因为特殊原因”?都没有定义。
二,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
【一般一个半月起跳,如果改变管辖则重新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的检察院恶意利用“改变管辖”,将案子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多次改变,每改变一次,期限就重新计算一次。
【补充侦查一个月,可以补侦两次,每次补侦后检察院又获得一个半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法院审判期限
1
一审
【一审从2个月,到3个月,再到6个月,再到最高院反反复复延期】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个月用完了,申请最高院延期,最高院一般都会同意。
念斌案、蔡某案,都是经过最高院反复延期的。蔡某被关押将近6年,当时号称上海看守所里关最久的人,结果还是判无期,等于是看守所白关了近6年,因为无期徒刑,不能折抵刑期。
【改变管辖,审限重新计算】
这还没完,如果改变管辖,上面所列的审限重新计算。烧饼翻一边,还可以烤那么久。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限】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烧饼加点料,又可以烤更久。
2
二审
【二审从2个月,到4个月,到最高院反反复复延期,再到最高院自审案件无限期】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漏洞:一审与二审之间的交接空白,没有期限】
对于上诉案件,《刑诉法》虽然规定一审法院要在三日内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但一审、二审之间应该多长时间完成交接?《刑诉法》没有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这中间有个两个漏洞:
1,在途时间没有期限。有的一审法院说,我们要走机要通道,起码一个月,你们等吧。还有的案子,在途时间,远远超过一个月。
2,二审法院必须在多长时间内立案?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拖很久。
【自我授权,延长期限】
二审检察院阅卷,《刑诉法》的规定是一个月。但最高检自我授权可以延长。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授权: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G省的李某案,省检阅卷八个月,用的是什么手续,现在也不得而知。
【二审还可以补充侦查?】
《刑诉法》对此并没有授权。
但检察院援引《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就可以绕过去,再来两次补充侦查,法院也会同意。
G省的李某案,二审检察院都补充侦查。
但这是严重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王兴、李金星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度,如果检察机关二审补充侦查,相应的证据将仅有一次司法审查就可能成为确定的生效判决的依据,这势必剥夺了当事人一次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王兴、李金星:《刑事案件二审中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补充侦查》,http://www.sohu.com/a/164624444_570256)。
3
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重新来过】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发回重审,又回到一审,上诉还有二审,等于期限重新来过。
【可以多次发回重审】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人说2012年《刑诉法》的一个进步,就是规定发回重审只能一次,避免疑罪从拖反复发回重审。
实则不然,只是针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不能再次发回重审。(《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但,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受限制,可以多次发回重审。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有同事的案子,就遇到了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笔者不理解的是,一审法院的错,为什么要让嫌疑人继续关在看守所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