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现实层面的原因概述
三、 背景中的阴影:司法改革是盘棋
四、 谁之法律共同体?
五、 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众法律观
六、 法学教育:朦胧的定位与难脱的责任
七、 余论:一点感慨
一、刑事辩护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
二、现实层面的原因概述
三、背景中的阴影:司法改革是盘棋
四、 谁之法律共同体?
五、 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众法律观
六、法学教育:朦胧的定位与难脱的责任
首先,与国外的法学院相比,中国的法学院普遍缺乏明晰的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学院以培养律师为己任,德国的法学院培养出了众多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英国的法学院则致力于一种绅士的培养,不传授具体的实定法甚至学说,而是要培养“具有作为优秀法律家应有的思考和行动之能力的人”。中国的法学院则很少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有一个明白的导向。很多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平日的学习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在毕业的时候多半视就业的形势和机会随意地走上了或律师或法官或学术研究的道路,使得由此而律师者往往缺乏对职业自身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以及尤为重要的对律师行业的热爱。
其次,培养目标的缺乏导致培养模式的混乱。正如Gravells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是进行学术理论性的法学教育,还是进行从业性的法律培训?”这是各个国家的法学院都必须面临的选择。美国的法学院实行以学士为入学基础的职业教育,全美计 180 余所法律院校中,读JD的学生人数,少则数百人,多则千余名,毕业后多数做律师,接着读LLM和PHD做研究的学生极少。英国则恰好相反,大学法学院教育只是打下人文基础,至于律师的职业培训需要在律师学院中完成。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学(法律)学位中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位等。法学教育机构则有一般的综合性大学、专门的政法类院校,再加之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律师学院等,真是数轨并行,而且相互交错。在以第一学位为基础进而修习法律上,法律硕士和第二学位到底有什么区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以及法学学士在就业上又有什么区别?法学博士去做实务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想做律师和想搞研究应该各自选择什么样的学位和学制才算理想?总之,到底什么机构的什么学位负责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到现在还是比较模糊。
这里尤其要提到一点,就是现在社会上对律师评价不高,诚然有我前面所说的各种制度和观念上的理由,但律师是否也应该常常自省——我们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有没有问题呢?在国外,律师的好坏,国家的安全影响很大,欧美各国的政治家大半是出身于律师的,所以他们办理法律教育者,对于法律伦理学一课颇为重视。在中国,律师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政治地位,但不能因此就放开了这个要求,无论是于现在的具体的当事人,还是将来的可能的社会整体,律师的伦理道德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无庸讳言,眼下的情况却并不乐观。抛开个人的因素,这里的责任恐怕也有大学教育一份,即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伦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孙晓楼先生早就指出,“法律伦理学一课,是教我们于研究法律之外,注意到运用法律时在社会上所应有的态度。尤其是于执行律务时,使他知识、技能、品性方面都有相当的准备,明了自身对于法院的责任,如何接受案件。如何应对当事人,如何尽力保障人权,如何接受酬劳。诸如此类,都是指示和训练律师在社会服务的时候,于自身对国家、社会以及当事人所不可不备的道德。诚然我们读了法律,不是希望个个向执行律师的路上走的。不过执行律务,毕竟是我们研究法律的对社会最重要服务之一。”孙晓楼先生之所以看重法律伦理的教育,是因为他看到在民国的时候,“大部分的新律师,好的有道德的固不可说没有;然而拿张律师证书,利用人民缺少法律知识去到处敲诈欺骗乡愚的实在也不少。这样的律师利己损人,甚或残害人类的生命,哪里谈得到保障人权呢。”可贵的是他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家,并没有推卸自身的责任,在他看来,像这种没道德的律师,社会上当然少一个好一个。“但律师界有这许多败类,法律学校实应负其责,因为中国现有的法律学校专重于法律学的灌输,而忘掉道德的训育。”“我不是说读了法律伦理学,一定可以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律师;我是说读了法律伦理学至少可以使学生知道他们将来做律师时对于社会所负的使命,不致盲人瞎马,去害人了,还要害自己。”
七、 余论:一点感慨
1、[英]莎士比亚:《哈姆莱特》,朱生豪译,收《莎士比亚全集》(九),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22 页。
2、参见林正:《我反对——克莱伦斯·丹诺在被告席上》,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3、Daniel J. Kornstein, KILL ALL THE LAWYER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7-102页。
5、[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4页。
6、参见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收《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当然,现在也有脾气大的律师,据悉在“北海交警诉《南方周末》”一案中,代表《南方周末》的郭律师对法庭要求律师起立发言的做法提出抗议,并退出法庭。见贺卫方:“被告席上的传媒”,收《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不过,这毕竟是民事代理,我估计一般的刑辩律师是不敢有这么强硬的态度的,除非他/她以后不想在当地做了。
7、张毅、刘松山:“刑事审判中的角色不能平衡”,《法制日报》1994年5月12日。
8、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收《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9、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收《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5页。
11、Max·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Vol:2, eds b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 765-780.
12、T S Parsons, A Sociology Look a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ssays in Sociological Theory”, 1954, p. 384.
1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1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264页。
15、[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16、[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各国律师制度》,朱育璜等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17、[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18、[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19、参见Kucherov, The Organs of Sovie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ir History and Operation, 1970, p. 506, p. 553, p. 559; Pfeifer, Justice in Moscow, 1964, p. 246, p. 255.
20、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论文。
21、《涅盘经·金刚身品》
22、《唐元典·祠部郎中》
23、 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4、 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5、转引自胡喜盈、端木正阳:“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中国律师》2002年第7期。
26 、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7、Lawson, Further Reflexions on Codification, in : Lawson, selected Essays Ⅱ : Comparison, 1977, p. 96.
28 、Nigel P. Gravells, “Academic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 收郭成伟、宋英辉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9 、英国历史上自始自终活跃的律师学院有四所,即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学院(Grey’s 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它们成为垄断性的律师和法官培训机关。
30、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31、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32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
33、 [日]饭岛登雄:“英美法与律师制度”,收《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张光博等编校,吉林省法学会内部资料。
34、 [美]罗伯特•戈登:《律师独立论》,周潞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5、 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上海的高校联合聘请京、沪两地的著名律师为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向学生讲授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和问题,我认为这是一种对于法学教育模式有益的探索。
原载: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