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127 问:被告人对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2023-10-18 浏览:382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被告人对终审判决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
是提出申诉, 不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 只有当案件符合法定的启动再审的条件
时, 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 重新审判案件。


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可能影响定罪量
刑的。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 认定罪名错误的。
(6) 量刑明显不当的。
(7) 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法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
持申诉的, 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
的, 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 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者是上级人民
法院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
判决、裁定。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
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四百五十七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 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
查期限的, 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定, 决定重新审判: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 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 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 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
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四百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
刑的事实的证据, 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新的
证据”:
(一)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 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 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
定的;
(五)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 影
响定罪量刑, 且有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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