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110 问:判刑以后家属何时才能与其见面?

2023-10-18 浏览:322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关于判刑后家属何时才能与亲人见面,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要根据
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其一, 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送
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会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
交监狱执行刑罚。
一审判决10 日内未上诉、抗诉, 即生效; 裁定5 日内未上诉、抗诉, 即生
效; 二审判决、裁定系终审判决、裁定, 一经作出即生效。据此, 从判决作出到
罪犯被送交监狱执行, 大概是一到两个月。
其二, 罪犯被送监狱执行后, 监狱会在收监之日起5 日内给家属发出通知书,
待家属接到通知, 或者通过联系、询问确定罪犯已到监狱服刑, 就可以具体联系
其所在监狱, 根据各个监狱的会见要求, 会见服刑亲属。
其三,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服刑人员, 家属在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联系看守
所, 根据看守所的会见规定, 会见服刑亲属。
综上, 一般情况下, 在法院作出判决后2~3 个月, 就可以会见服刑亲人。需
要注意的是, 亲属在会见在押罪犯的时候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1) 在看守所服刑的人员的具体情况一般是: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被
判处拘役的。会见在看守所服刑的人员, 需注意以下规定。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 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
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 增加会见人
数, 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 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 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
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 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 外
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 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 经其申请, 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
会见。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 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 管教民警
签署意见, 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 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 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 由当地公
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可以暂时离所, 由二名以
上民警押解, 并于当日返回。
(2) 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的具体情况一般是: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会见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需注意以下规定。
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 监狱会给家属发出通知书, 通知书一般会载明
监狱名称、监狱地址和联系方式, 家属可以联系监狱具体询问会见要求和政策,
按监狱的规定会见服刑人员。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 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
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 可以扣留。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 按照规定, 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 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相关法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前, 剩余刑
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 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 每次不超
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
间, 增加会见人数, 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 应当经看守所
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 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看守
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 并在四十八小时内
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 外
国驻华使(领) 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 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
首次要求会见的, 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
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 可以直
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 领) 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
的, 看守所不予安排, 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
监护人通话; 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 馆通话。通话费用由
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外国
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 经其申请, 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
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 看守所可以中止
本次会见、通讯。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
往信件进行检查, 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 不受检查。
第五十二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 应当出具办案
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 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
所的, 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 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 并持有
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 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 并
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 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
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 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 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 并办
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 由罪犯本人提出
申请, 管教民警签署意见, 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 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 看守所应当报设
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
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 不得出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 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 并告
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 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 变相提前释
放罪犯。
第五十七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 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 由二名以上
民警押解, 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八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 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
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 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
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 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 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 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
审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 确需本人回家处
理的, 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可以暂
时离所, 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并于当日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 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
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 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
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 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 按照规定, 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 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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