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99 问:罚金金额一般是多少?

2023-10-18 浏览:283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罚金的判罚不定, 要根据具体案件、涉案行为人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
来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刑, 是强制罪犯依照人
民法院的判决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以对其犯罪行为在经济上施以制裁。
法律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进行规定, 在《刑法》分则中对罚金数额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 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
限度, 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 自由裁
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未成年人
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 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 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
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出售、购买伪造的
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
条规定, 对虚报注册资本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报
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 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拒缴税
款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 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 犯罪数
额越大, 罚金数额也越高; 反之, 亦然。
5. 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
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例如, 根
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
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 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 人民法院在对犯罪
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 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 没
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
况, 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 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罚金数额标准的,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
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 应当实行并罚, 将所
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 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应当合并执行; 但并处没收
全部财产的, 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 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 偶犯或者初犯;
(二)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 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
确定; “ 判决指定的期限” 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 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罪犯因重病、
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 需支付巨额医
药费等, 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事由的, 由罪犯本人、
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 根据实际情况, 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 可以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 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
事由不缴纳罚金的, 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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