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97 问:犯罪嫌疑人可不可以只认罚不认罪?

2023-10-18 浏览:492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如果想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得到从宽处理, 是不可以只认罚不认
罪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 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愿意接受处罚。
也就是说, 想要认罪认罚从宽, 必须同时认可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
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人犯数罪的还必须如实供述, 认可全部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全案不作“认罪” 的认定, 不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简单而言, 认罪认罚就是要求行为人认事实、认罪名、认刑期。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在程序上从
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 依法适用速裁程
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
法律规定;
(二) 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三)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是否
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四) 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 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
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
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 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 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
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但
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 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五十三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
当, 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
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 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 应当在庭前或者
当庭作出调整; 调整量刑建议后, 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继续适用速
裁程序审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 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 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
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
出审查判断。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
罚;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 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的, 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 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
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 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 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
罚, 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三百五十六条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 在审判阶
段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 在第二审程序中
认罪认罚的案件, 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 并依法作出
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第三百五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 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 依照本解释的相关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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