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责令退庭; 拒不退庭, 会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行为更严重的, 有可能危及法
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 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拘留; 若行为已构成犯罪, 会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擅自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的, 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
介质, 删除相关内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 审判长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 根据具体情况, 也可以进行训诫;
(二) 训诫无效的, 责令退出法庭; 拒不退出的,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 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 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
庭审活动的, 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 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
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三日以内, 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 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
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法庭;
(二) 哄闹、冲击法庭;
(三)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四) 毁坏法庭设施, 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 对
不听警告的, 予以训诫; 对训诫无效的, 责令其退出法庭; 对拒不退出法庭的,
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
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 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 哄闹、冲击法庭;
(三)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 毁坏法庭设施, 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