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纳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
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准确, 量刑建议适当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二、不采纳的情形
其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二,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其三,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其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40. 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准确, 量刑建议适
当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采纳:
(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量刑建议适当, 但指控的罪名与审
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
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 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 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