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实供述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 要如实供述。如知晓他人犯罪的情况可以进行揭发, 为
自己争取立功。讯问的过程要求检察员进行记录, 并形成讯问笔录。须对笔录认
真进行核对, 保证与自己所供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地方, 可进行更改或
补正。不同意更改或补正的, 可拒绝签字。
二、检举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若对检察官的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 应当说明真实原因。
如果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的, 最好向检察官提供线索或证
据, 要求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
人的基本情况, 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
定, 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 应当讯问其原因。犯罪嫌疑人申
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的, 应当予以记录, 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并捺指印后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
供述的, 应当准许, 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 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