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
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但有以下例外情形:
其一,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
其二, 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其三, 因是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其四,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五,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其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
偿, 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
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
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
止侦查的; (二) 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 办案机
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 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 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
撤销案件的; (四)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
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 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
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且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 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 一) 违反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
措施的; (三)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
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
日起计算。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刑法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
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 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