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有可能被重新起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
款, 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犯罪嫌疑人反悔的, 在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 符
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
二、即使不起诉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 只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如同时触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旧需要承担, 如罚款、
吊销某种资格等。
例如, 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因酒精含量较低, 犯罪情节较轻, 检察
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此时, 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吊销驾驶证” 等行
政处罚依旧不能免除。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犯罪嫌疑人反悔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进
行审查, 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 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 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
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