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49 问:取保候审期间违规了有哪些后果?

2023-10-18 浏览:905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等。

一、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 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生变动的,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
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
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
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1. 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 被取保人存在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企图自杀、逃跑; 实施毁
灭、伪造证据, 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 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
行; 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应当予以逮捕。
2. 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 被取保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造成严重
后果,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经传讯不到案, 造成严重
后果, 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未在二十
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
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可以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
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后, 应当区别情形, 在五日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
出保证人,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
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
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 企图自杀、逃跑;
(三)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 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 足以影响侦查、审
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 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
报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
人予以逮捕:
(一)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两次未
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经传讯不到案,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三)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
机关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
(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有前两款情形,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 可以先行拘留; 已交纳保
证金的, 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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