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姚志刚 杜小兰
人们常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而刑辩律师的头上也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心中的弦一直紧绷着。在刑辩律师的工作中,会见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因为它贯穿辩护始终,是刑事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律师只有通过会见当事人,才能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关系,这是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律师也只有通过会见当事人,才能全面的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这是辩护的核心和关键。最后,律师会见也为当事人和家属之间搭建起了一个沟通的桥梁,是表达亲情和关怀的枢纽,这对有效开展辩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而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情形,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轻则将会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追究。无论受到的处罚轻还是重,对律师而言,都将是执业生涯中的一个污点,对于个人的发展也或多或少的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辩护律师应重视会见风险点的识别并做好自我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不得为的一些情形,其中第一款就规定了律师会见过程中的一些禁止事项,具体包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除此之外,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也不得为任何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结合实务,可将律师会见的常见风险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包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传递纸条、文件、信函、物品、现金、药品、食品、香烟等。以上这些违规行为,是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最易触犯的雷区,也在全国律协通报的会见违规案例中占比最大,应引起重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所以禁止律师为上述行为,而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也对物品的转递和传递制定了具体的规则,是因为违规传递药品、食品等物品有可能会给被监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而违规传递纸条、文件、信件等,也有可能会出现帮助嫌疑人串供或做虚假陈述等有碍侦查的行为,甚至可能会行贿、受贿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律师在面对面会见嫌疑人时,如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书(如:授权委托书、上诉状等)需要当事人亲自签署,须在取得看管民警同意的情况下,再递交签署,不要自行递交。特别是代签民事委托书、处理财产相关文书,更应谨慎,不仅需要征求监所管理机构的同意,还需要征求办案单位的同意,因为这很可能涉及隐匿赃物或转移财产。而其他即使与案件相关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也都不得直接递交给当事人,而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向当事人转达或核实证据。实务中有律师将公安机关附卷的起诉意见书传递给嫌疑人,最终被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至于与案件无关的文件,更不得直接传递给当事人。
律师在面对家属让转交纸条信件,或嫌疑人要求转交纸条或信件时,一定要果断的拒绝。家属有和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只要信件内容和案件无关,家属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现场窗口转交的方式与嫌疑人保持通信。同时,律师在审查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且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可能的情况下,可在会见时对信件内容进行转述,而不能直接递交给嫌疑人。
实务中,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转递香烟或水的情况时有发生,每年都有一些律师因此受到中止会员权利等惩戒。有时面对嫌疑人的请求,可能只是出于好意就顺手递过去一瓶水或者一支烟,但很可能就因此给律师的职业生涯带来一个污点,得不偿失。
二
包括帮助嫌疑人或家属违规传递找关系、毁灭证据、串供等违规、违法信息。以上这样违规行为,轻则可能使律师受到行业的惩戒,重则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家属时常会寄希望于所谓的“关系”,也可能会对律师提及这个话题,甚至让律师在会见时帮助传递相应的信息。对此,首先,律师应当告知其这是违法的,并对相关请求表示明确的拒绝。其次,律师还应说服当事人,只有将关注点回归案件本身,与律师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去追求那些虚无缥缈的东西。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普法,讲解相关案例,让其早日跳脱这个误区。
有些案件,家属可能是同案犯或有可能作为案件证人,律师在会见的时候要尤其注意,嫌疑人让转达的信息是否有可能涉嫌串供。对此,律师不仅应更加审慎,出于律师与家属风险防范的考虑,最好不与家属沟通案件相关内容。
当面对嫌疑人比较怪异的表述或话语的时候,律师应慎重思考其中是否有隐藏的其他的意思,在会见的时候可多发问,弄清原委。比如,一个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他让律师转达给自己的妻子说:“车库的消防栓里面放了两包烟没没来的及抽,现在已经没用了,让妻子拿出来扔掉”,这样的话术听起来就不太寻常。如果此时律师不经判断真的去转达了,没准是嫌疑人在消防栓藏了毒品,让家属帮忙销赃,那律师同样可能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实务中,也有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云司罚决字〔2020〕8号案例,周律师在一次会见中,将孔某姣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梦等人后,相关人员实施了转移赌博游戏机设备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律师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后周律师被云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职业生涯因此而葬送。
因此,律师在与嫌疑人或家属沟通时一定要谨防风险,切勿违规传递信息。
三
包括违规携带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会见嫌疑人。在全国律协通报的会见违规案例中,有两个律师因为违规携带他人会见而受到惩戒。
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审查严格,不容易携带他人进行会见。只有个别偏远地区可能监管存在一定漏洞,或疫情期间采取视频会见的形式,监管相对较为宽松,也确实具备携带他人会见的可能。
在我国,案件尚未审结之前,只有辩护人有权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无权会见。而家属往往又是与当事人情感最紧密的个人,出于最自然的亲情,家属总是希望能够快一点见到被羁押的当事人。因而向律师提出,希望带着一起会见,也是人之常情。
但要知道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对律师来说风险也是极大的。因此,作为律师面对这样的请求,在对家属这样的期许表示理解的同时,也要明确告知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也可告诉家属可通过写信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关心。
四
包括违规使用手机让嫌疑人与外界通话、视频,违规使用手机给嫌疑人拍照、录像,违规播放语音或视频等。在全国律协通报的会见违规案例中,有18个案例因违规使用通讯工具而受到惩戒。
看守所一般都会提醒律师会见期间禁止使用手机或要求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暂时上交保管。但实务中,由于管理不严或疏忽也存在大量律师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了会见室,甚至拿出来给当事人使用的情况,或律师使用手机违规给当事人拍照、摄像等。
律师应具备风险意识,会见时尽量不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会见室。即使因为疏忽,将手机带进去了,也最好保持手机是关机状态。面对当事人提出希望通话等不合理的请求,应当明确拒绝,并释明这是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实务中也有律师因此而受到行业、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案例。
嘉律处决字〔2017〕第01号案例,涉案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系亲属关系,在面对嫌疑人提出要与妻子通话的请求,出于亲情,考虑到他当时的情绪和对家庭的挂念,就同意了。最终,该律师因此而受到惩戒,被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五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
当然,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例,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律师不能帮其做选择,或教他如何讲。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让当事人理性接受自己的处境,做到心中有数,积极面对。
六
实务中有些律师为了积极争取案源,在未获得家属委托的情况下,违规自行签署家属的授权,待会见到嫌疑人本人取得其信任后,再让嫌疑人重新签署授权委托书,以此来完善手续和获取案源。还有的嫌疑人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近亲属来签署委托书,但又需要律师参与案件的辩护工作。面对此种情形,律师也不可自行伪造家属的授权,而可以寻求法律援机构的帮助,通过合法指派的方式来介入该案件。在全国律协通报的会见违规案例中,有两个案例因为未委托即会见而受到惩戒,应引起辩护律师的重视。
结语
人生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直播。咱们刑辩律师在执业中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而这种执业风险又多数来源于律师会见中的违规。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不仅应当认真对待每一次会见,做到有效会见。同时在每一次会见中,都应当重视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时时刻刻想着悬在头上的那把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