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2022-07-25 浏览:720次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商务 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 整,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地区),现将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阿富汗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附件: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发文机关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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