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2022-07-14 浏览:952次

  (法研[2012]67号 2012年5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12〕67号

  施行日期201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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