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辩护人辩护,围绕以下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的意见,最终全某某案件或撤销案件处理。主要观点如下:
(一)网签备案给张映明的商铺,其网签备案合同系为借款提供的一种非典型性担保,网签备案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而并非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将这些商铺再次向第三人进行出售,并不存在实质上的“一房二卖”。
(二)出售给赵某某、孙某某、蒲某某等的六套商铺均已经交付房屋,红叶公司及全某某具有真实的交房意愿。
(三)红叶公司及全某某转卖张某某名下6套商铺时,没有欺诈和隐瞒真实的购房者。
(四)红叶公司及全某某没有挥霍收取的购房款,而是将其用于解决公司的合法债务。
(五)红叶公司在问题爆发后,积极应对和处理债务,并不存在逃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