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荣律师承办的杜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2022-07-05 浏览:2774次

王国荣律师

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夏某某与彭某等在成都市温江区某餐厅,因争夺位置发生冲突,双方人员发生抓扯、打斗,最终致彭某轻伤,彭某父亲轻微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辩护人积极协调、谈判,最终受害人对嫌疑人进行了谅解,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杜某某不予起诉。具体辩护观点如下:
一、从本案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
本案故意伤害所导致的后果为彭某轻伤二级、彭某某轻微伤,伤害后果不严重,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结果的案例以不予起诉进行处理。
二、本案的嫌疑人构成自首。
从本案到案经过来看,嫌疑人杜某某系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在之前进行了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嫌疑人杜某某已经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口头传唤不是讯问,也非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自动投案,接到口头传唤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仍具备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犯罪嫌疑人经口头传唤后,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自主选择的余地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拒不到案甚至逃离。犯罪嫌疑人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由此,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本案的社会矛盾得到了充分的化解,受害人亦请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不予起诉。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一方积极与受害人进行协商,向其真诚道歉,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并进行了补偿,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社会矛盾,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四、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充分悔罪。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案发后,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以及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悔罪,无论是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还是受害人一方的道歉协商等事项,均能做到真诚悔过。
五、本案的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自愿和解,可以参照刑事和解的程序,从宽处罚。
六、从本案案件发生的起因来看,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具有维护亲情的主观目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之所以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原因之一系因听闻自己的长辈被他人殴打,为了维护亲情,维护长辈,从而一时激愤采取了过激行为,本案具有一定可以原谅的人情因素。
六、从社会后果来看,案件并未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七、杜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工作期间积极奉献,获得了众多荣誉,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八、本案的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也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类似案件,最高检及最高法也多次强调,在办理中应当贯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民事赔偿到位,双方自愿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经严厉批评教育,可以依法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和作其他处理。辩护人请求司法机关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本案从宽处罚,对嫌疑人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