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运输毒品未遂的案例

2019-09-29 浏览:4832次

  1.案件名称:谢友祥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222刑初9号

  判决要旨:经查,被告人谢友祥运输毒品是从江西省萍乡市运往江西省景德镇市为目的地,在景德镇市高速收费站被查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属犯罪未遂,故该意见予以采纳。

  2.案件名称:马壮勋运输品再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7)云09刑再1号

  判决要旨:且毒品在公安机关完全控制下交付,运输毒品 的行为不可能完成,应依照未遂处理。

  3.案件名称:依水运输毒品一审判决书,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案号:(2016)云01刑初809号

  裁判要旨:鉴于本案毒品运输 的整个过程均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4.杨忠运输毒品二审刑事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号

  裁判要旨:且本案毒品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属于犯罪未遂情节,对杨忠可依法减轻处罚。

  5.常卫疆、常泽强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602刑初25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常卫疆被查获的52.861克多海洛因系在公安机关依法控制下交付,是犯罪未遂,对其该部分罪行依法减轻处罚。

  6.梁xx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晋1124刑初16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xx系初犯,又系特情在与公安干警预先联系后,从犯意和数量双重引诱下所致,因在公安控制下交付,不可能实际完成交易,属犯罪未遂。
   (来源文书裁判网,曾庆鸿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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