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此案是2014年茂名市查处的涉毒数量最大的毒品案件,也是近几年广东省内查获的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之一。被告人邱某、王某、蔡某等三人被控涉嫌制造毒品罪,数额达524.3公斤之巨。而据相关新闻报道,2014年茂名全市共缴获毒品总共为571.66公斤,此案占到全市缴获毒品总量的92%。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在本案中全程作为第二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胡永升实习律师在余律师的指导下,也全程参与了此案。一审中,余律师尊重被告人以及家属意愿,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为王某做无罪辩护,而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第一、二被告人均获死刑立即执行,第三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上诉。余律师经过与王某及家属充分沟通,决定在二审中以免死作为辩护目标,而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余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成为二审唯一获改判的上诉人,实现了预期。本案一审、二审共历时三年,最终使涉嫌制毒达半吨的当事人免死,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简要案情
根据公诉方指控,2014年2月,第一被告人邱某向第二被告人王某提议由邱某出资让王某帮忙制造“K粉”(氯胺酮),王某同意。随后邱某提供了制毒原料(“料头”),又找来第三被告人蔡某等人参与制毒,王某则选定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配料及找来其他人共同参与制毒。从2014年2月初至4月中旬,邱某伙同王某、蔡某等人在茂名电白区某村养殖场内,多次制造大量毒品氯胺酮运往惠东县以牟取暴利。
2014年4月下旬,邱某再次出资让王某等人帮忙制造“K粉”,并指使蔡某等人去安徽将制毒原料运到某村养殖场,之后邱某等人即开始大肆制毒。期间,因怀疑被发现,又将制毒地点转到另一村一果园内继续制毒。茂名警方从5月初开展抓捕,在电白区某酒店将邱某、蔡某抓获,同日在惠州市惠阳区将王某抓获。同时,茂名警方查获在电白区的两个制毒窝点,查获一批制毒工具及一大批毒品,合计净重为524.3公斤。
公诉人当庭指控: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出资、提供制毒原料料头,组织制毒人员制毒,在整个制毒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寻找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及配料并在制毒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本案的制毒师傅,操作和指挥整个制毒流程,在整个制毒工程中起主导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蔡海城在本案中受邱某指使到安徽拉制毒品原料料头到电白并在制毒现场帮忙制毒,起协助、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
公诉人当庭建议:本案制造出的毒品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律师辩护及法院判决
一审辩护
一审中,余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某没有制毒的主观故意,未参与制毒。
二、除了其他同案犯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参与制毒。
三、公安机关仅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两个制毒地点中的一个,实际查获毒品,没有查实的部分与次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四、现场缴获的毒品的制毒过程一直在公安的监控之下,客观无法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五、毒品称量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称量、送检毒品与现场缴获毒品的同一性。
六、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与制毒存在一定关联性,也不能认定王某是主犯。
七、王某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且有正常工作与较高收入,没有理由参与制毒。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未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邱某、王某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辩护
经过权衡,以及与王某、家属充分沟通,余律师决定做免死辩护:
一、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王某未参与制毒地点的租赁议价与支付事宜,在制毒地点选取中不起主要作用。
(2)购买化工原料以及器材是受邱某的指示指挥。
(3)对于王某是否到过制毒现场以及是否是制毒师傅,仅有上诉人互相矛盾的口供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王某既不是犯意发起者,也不是制毒组织者;既不是本案制毒资金的提供者,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制毒原料“料头”的提供者,也未参与其运输,其在制毒过程中只起到很小的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上诉人参与制毒受到公安机关全程监控,不可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三、侦查机关的证据搜集、固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
(1)讯问笔录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侦查机关对于本案涉案毒品的扣押、封存、称量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补正。
四、对上诉人判处死刑明显畸重。本案重要案件事实未查证清楚,证明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王某也不属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须严惩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明显畸重。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认定王某是制毒师傅证据不足、一审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其他上诉人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