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律师毒品案件无罪辩护纪实

2019-05-21 浏览:3906次

  基本案情

  当此案由湖南律师罗秋林介绍给余安平律师时,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一审有罪判决。法院认定黄某、洪某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分别判处黄某、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年。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律师此时介入,辩护难度极大。

  依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本案基本案情为:2015年某日(第一天),被告人黄某、洪某一同乘车来到广东省某市A区,次日(第二天)中午又一同从A区乘车前往该市B区,并入住某酒店。到了第三天14时许,黄某、洪某在酒店附近出租屋找到“阿威”(另案处理),从“阿威”处拿到一装有毒品的白色格子手提包。后黄某提着该手提包与洪某一起乘坐摩托车到达该市B区Ⅰ街道,准备从I街道附近的车站乘车到该市A区,将该毒品交给罗某(另案处理)。当天15时许,二人途径B区Ⅰ街道S路口时,遇到B区公安分局巡逻队员,二人见状马上逃跑,黄某还将随身携带的白色格子手提包丢掉,巡逻队员追上并将二人抓获。后民警在黄某丢掉的白色格子手提包内查获三包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氯胺酮(净重为2932克),在洪某随身携带的咖啡色手提包内查获一小包毒品(净重为3.63克)。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洪某明知毒品而运输,且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洪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二审辩护

  一、第一次会见,初步明确辩护方向

  余安平、胡永升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洪某,以初步明确辩护方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初步了解案情,以及洪某对案情的看法;第二,了解二审法官是否讯问了洪某,问了什么问题,洪某怎么回答,以此了解二审法官关注点;第三,细致询问洪某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包括对一审判决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对一审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辩护意见的回应等方面的意见;第四,洪某自己写的上诉状内容与观点是什么。

  初步分析:经过会见与分析讨论,余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存在如下无罪辩护空间:第一,洪某对黄某包内有毒品是否明知?二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第          二,洪某自称来到该市B区是来追债的,有无相应证据证明?如现有证据不能表明洪某对黄某包内有毒品是明知的,也无证据表明二人存在意思联络,且有证据表明洪某来此的目的确为追债,则本案应争取无罪。余律师的上述判断基本上也是后来本案二审、重审一审中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说理部分的逻辑存在有罪推定情形,并应通过精细阅卷来判断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必须要关注重视洪某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看法,同时,二审法官讯问洪某的关注点也反映出了二审法官对洪某是否对毒品明知也存有疑虑。

  二、精细阅卷,形成初步辩护意见

  第一次会见后,两位律师即前往省高院阅卷,复制了本案的侦查卷、检察卷、一审诉讼卷宗、洪某上诉状等全部案件材料,阅卷是辩护律师最为重要的辩护工作之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观点必须建立在对卷宗的全面把握之上,因此复制卷宗应完整,阅卷工作应当精细,不能放过任何细节。两律师经过反复细致阅卷与讨论后,发现如下问题与辩点:

  1、白色格子手提包、咖啡色手提包的归属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表明这两个手提包是洪某的,黄某承认咖啡色手提包是其所有,洪某称两包均是黄某的。两手提包扣押程序重大瑕疵,仅扣押了毒品,钱包内的银行卡等,未扣押两手提包本身及手提包内衣物、钱包等,这也就更无法查清楚这两包归属。

  2、洪某是否明知有毒品存疑。洪某供述称看到包内有白色粉末,但并未说看到几包,也没有说是看到哪个包,洪某一直辩称该供述是称看到的是咖啡色手提包内的小包毒品,该辩解具有合理性。而一审法院仅以此供述认定洪某看到的是白色格子手提包内的三包2.9公斤毒品,明显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

  3、有充分证据表明洪某是来收债。在补充侦查卷中,在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内发现借条,并有借款人笔录佐证。

  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洪某与黄某存在意思联络。而两包均不是洪某的,不能证明其明知。

  5、洪某逃跑有有合理理由。案发现场,遇到联防队员逃跑,洪某对其逃跑行为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以此推断对毒品明知。

  6、相关涉案人员未到案。相关涉案人员,包括毒品上家、运送下家等等未到案,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证明存在运输毒品的事实。
       7、证据重大瑕疵。包括“职业见证人”问题、查封扣押、毒品提取等程序重大瑕疵无法补正等等。

  三、再次会见,核实卷宗,确定最终辩护意见。

           
            

  办案体会
            

       余安平律师:刑事辩护是“技术活”,更是“良心活”。刑事辩护,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深厚的专业功底是基础是核心,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与勇气也尤为重要。作为律师,必然要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因而,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律师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首先考虑案件能否做无罪辩护,并随着案件进展结合案情,采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争取当事人无罪或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本案中,律师正是秉承着这样的理念,在当事人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情况下,以及在经过充分阅卷、分析论证确认此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基础上,决定采取无罪辩护策略,最终成功无罪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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