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罪名获轻判!姚志刚亲办案例

2019-05-07 浏览:3348次

      
王某某称有二手豪车销售,吴某某于是向其交购车款数百万元(转帐),王某某将车款用于他处并部分用于赌博,没有按时交车,因而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立案侦查。

       接受委托后,姚志刚律师前往成都市看守所共会见王某某计12次。并向公安和检察院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在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律师一方面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提出罪 轻的理由,特别是罪名的问题。
        办案结果:法院认定,王 某虽没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因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诈骗罪,判处有期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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