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成立,姚律师又一成功案件

2019-04-28 浏览:3620次


刘某因投资一公司经营,后有人举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诈骗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封公司。

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去看守所见了刘某,了解到其的确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但自已忙于其他生意,将公司外包给朋友李某、王某经营。经营中有没有欺骗行为,自己确实不知,也没有听说过。

姚律师便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监科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一、刘某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犯罪,是合法经营。二、公司的详细经营,刘某没有参与策划,且没有实施,同时也不知情,只收取了承包费用。三、本案发生后,刘某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补助报案人的损失,平息事态。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没有批捕,公安机关随后办理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