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兰律师评儿子被拐亲父母欲追责养母,因检方不予批捕将继续起诉

2022-07-06 浏览:1664次

杜小兰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杜律师解读

       该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关键问题是,拐骗儿童罪是否像被害人曹平父母认为的一样,是一个持续犯罪,追诉时效是否应当持续到曹平年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

       犯罪时间是1988年还是2001年,将直接关乎到是适用79刑法,还是97刑法。从而关乎到“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适用的标准问题。

       根据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关键点在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而根据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关键点在是否“立案”。

       而本案,在1988年案发当年,已经立案。也就是说拐骗儿童罪只要被认定为是持续犯罪,适用97刑法的规定,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针对这个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回复,认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1988年开始计算。本案距离案发已过去32年,追诉时效已过。

       本人单从法理上分析,是认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处理的。

       曹平父母将向最高检申诉,本人认为反转的可能性较小。本案不予追诉,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拐骗儿童的行为实属可恶,好在现在的法律已经不会出现年限久远就不再追诉的情况,只要案件发生后,及时立案了,追诉时效就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