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2022-07-25 浏览:159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会、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新的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事关禁毒工作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于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初步建立了工作网络,形成了工作机制,积累了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种种因素影响,当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成为整个戒毒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政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不够重视,组织领导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落实,致使这项工作发展滞后。有些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没有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缺乏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有的甚至长期没有正常开展工作,致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超期来报到、严重违反协议和脱管失控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戒毒的实效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戒毒康复措施的落实,积极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着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着力构建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着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我国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2至3年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基本形成,领导机构普遍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逐年增长,复吸率逐年下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步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得到落实,生活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几年努力,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戒毒康复效果更加巩固,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三)健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同时,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功能修复、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四)配备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落实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组织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巾帼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

  (五)落实保障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吸毒检测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切实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

  (六)依法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防止出现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现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参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对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七)落实衔接措施。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切实落实必送必接措施,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入所出所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及时签订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由省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内容应包括本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执行单位职责和义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权利和义务,双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被责令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加强监督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的放矢地采取管理措施。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失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查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规范戒毒治疗。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应当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有关规定,对发现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脱失、自动终止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

  (十一)促进就业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充分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资源,积极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进行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集中安置的规模和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并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就业安置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二)加强信息维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管理档案,实时登记报到、帮教、检测、变更、解除等执行情况以及培训、就业等现实表现,有条件的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工作网上监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戒毒康复、吸毒检测、就业安置等信息提供公安机关或禁毒办事机构,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登记维护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全面、准确、鲜活。公安机关或禁毒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信息实时采集、动态维护、质量倒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系统“空转”。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完善经费保障。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协调、指导基层综治部门统筹做好戒毒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筹安排部署,为各部门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四)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又要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使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检测、登记和管控,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对戒毒期满人员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常规医疗服务,拓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提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跟踪帮教等工作,做好戒毒出所人员的衔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工会组织要结合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加强对吸毒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帮扶救助,使其增强戒毒的信心和决心。共青团组织要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向吸毒青少年提供爱心教育和关怀救助,防止他们再次沾染毒品。妇联组织要依托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站,结合“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继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积极做好工作对象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有吸毒人员家庭的关怀教育,帮助他们改善家庭关系、摆脱毒品侵害。

  (十五)加强典型扶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深入总结推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验,培育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先进典型,对在戒毒康复、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广泛组织开展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科学制定考评标准,重点扶持先进典型,对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授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并适当给予经费补助和奖励,以此带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发展。

  (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作为“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日常检查、年度考评、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行不严、吸毒问题严重的地区依法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发文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3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禁毒办通〔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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