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符颖律师出庭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的C某辩护

2023-02-10 浏览:1071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9日,姚志刚、符颖律师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的C某出庭辩护。

  该案共有7名被告人,因人数较多,案件事实争议较多,本次庭审从上午九点半持续至晚上九点半。

  律师对C某参与制毒活动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发表辩护意见:

  1、因对毒品的取样不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以至于6桶疑似制毒废水的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鉴定高达55%至77%,在案指控的毒品数量存在重大误差,申请法庭予以重新鉴定。

    2、因本案指控的主犯供述的同案犯并未归案,在整个制、贩卖行为中,全案被告人的作用、地位难以界定,主从认定有误。

  3、公诉机关针对本案从犯给出的死缓、无期的刑期过高,希望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给被告人参与度、作用、地位能够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4、C某在本案中,参与制造毒品行为的次数为3次(分别是起诉书载明的第2次、第4次、第5次),且有一次虽有帮助行为却并不知情;起诉书指控其参与4次制造毒品与事实不符。

  5、C某从来没有在制毒活动中入股,未提供过制毒资金,只是因为其帮忙打杂支付过劳务费用。起诉书指控其出资制毒与事实不符。

  6、C某在制毒活动中帮忙打杂的获利仅为4.5万元左右,指控金额与事实不符。

  7、C某对比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制毒活动中的行为上,仅仅实施了烧开水、清洗瓶瓶罐罐、参与一次放烟;参与程度更低、作用更小。

  8、C某参与到本案制毒活动的动机和主观心态非常复杂,与其余被告人积极、主动参与犯罪活动的主观恶性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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